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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经委和区综治办制定的《南汇区美容美发、足浴(足底按摩及泡脚服务)和沐浴行业的若干规范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南汇区美容美发、足浴(足底按摩及泡脚服务)和沐浴行业的若干规范意见
各镇(园区)、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平安建设的指示,根据市政府沪府发〔2006〕3号文件和沪经服〔2006〕163号文件对美容美发、足浴(足底按摩及泡脚服务)和沐浴行业进行有序规范的精神和要求,从本区实际出发,通过制定美容美发、足浴(足底按摩及泡脚服务)和沐浴行业的若干规范意见,促进本区居民服务业健康发展,保证社区居民正常消费需要,增强社区综合管理功能。 一、网点配置原则 在本区社区内设置美容美发、足浴和沐浴等居民服务业网点应当根据社区需求实际和社区管理要求,坚持保证市民正常消费需求和保持服务网点合理布局相结合。 区经委将会同区规划和区房地等部门,根据社区居民正常需求提出服务网点设置具体规划,调控总量,合理布点;各镇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落实网点设置。 1、美容美发。一般按居住人口每1,000人配置1个美容美(理)发店(室)。 2、足浴(足底按摩及泡脚服务)。一般按居住人口每10,000人配置1个足底按摩或泡脚店。 3、沐浴。一般按居住人口每8,000人配置1个沐浴网点(星级宾馆另定)。 二、网点开设程序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规定和上述服务网点设置规范条件,足浴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标准核发《卫生许可证》,然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凡经营范围涉及美容美发、足浴和沐浴的场所,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证前必须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相关工作事项由所在地的镇综治办具体实施。通过组织听证,充分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和区商业联合会的意见。网点开设应当取得区商业联合会对所开设网点的场所设置条件、技术规范要求、从业人员资格等的认可,并与区商业联合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作为听证的重要内容。 审核流程:申请人须取得区商业联合会对所开设网点的场所设置条件、技术规范要求、从业人员资格等认可的初审意见表→镇政府应严格按照网点配置原则,在辖区内进行规划布局,对区商业联合会的初审意见表作出复审意见,并落实镇综治办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与区商业联合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后办理卫生许可证→办理工商执照。 3、美容美发、足浴和沐浴行业单位应当向区商业联合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经营者主动接受区商业联合会的自律管理和技术规范、法制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区商业联合会要加强行业诚信经营建设,逐步将服务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经营内容纳入联合征信记录的范围。 三、整治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 1、对新开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企业进行严格规范,严格准入。各有关部门要整合法律资源、依法履责,要从行业业态规划、商业服务业布局、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对经营主体准入的把关。听证工作作为在社区新设立娱乐服务场所的必备程序,主要是强调提高群众的参与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很好地与镇政府加以协调,依托镇政府搞好管理。各镇要尽力做好相关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为社区居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2、实行分类处置,规范美容美发、足浴和沐浴行业(以下简称“三小”)的经营。对已设立的“三小”行业,要结合企业年检,通过重新核发行政许可等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要予以清理,压缩存量,使清理后的“三小”行业基本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3、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无证无照经营既是市场经济秩序问题,又是社会治安管理问题,也是城市公共管理问题。对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一是这项工作关系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整治,将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这项工作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通过整治,将有利于开展对来沪人员的服务管理,有利于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择业就业,促进社会安定。三是这项工作关系到城市形象。通过整治,将有利于清除脏乱差的无证无照经营的固定场所和占路设摊,促进改善城市形象。 4、要坚持两手抓,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属地责任。除重新换发证照、压缩总量的具体措施外,根本的是要强化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企业的自律,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三小”行业管理面广量大,不能仅仅依靠职能部门,各镇要加强组织协调,探索监管的新路,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社区综合协管队伍作用,督促落实基层职能部门的职责,实行网络化管理。
附件一:美容美发、足浴和沐浴网点场所设置条件 附件二:美容美发、足浴和沐浴网点卫生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
上海市南汇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南汇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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