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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本局对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以下人员免收《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证费: 1、失业人员、下岗协保人员 、农村富余劳动力需出具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高校毕业生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收费政策的期限: (1)本市失业、下岗协保人员 、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证照类收费。 (2)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证照类收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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