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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类污染行业公司上市申请要按规定进行环保核查
2008-02-26

13类污染行业公司上市申请要按规定进行环保核查

  

225,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公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必备条件之一。

 

  根据新出台的《意见》,环保总局将向证监会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其执行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设项目严重环评违法的上市公司名单,由证监会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与环保总局绿色证券政策相呼应,中国证监会已经出台了《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确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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