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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为失业人员创业再出“新规”
2008-07-02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可免交部分行政性收费;失业人员个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人员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近年来,为帮扶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频频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并收到了良好效果。日前,山东省为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再次制定“新政”,规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免收三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9万“小老板”带动20万人就业

  “青岛市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以培养‘小老板’为目的的创业工程,建立了600人的创业专家志愿团队伍,使失业人员创业得到有效的指导。至今已有5.9万名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变成了‘小老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5.9万名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带动就业19.7万人。”

  据了解,失业人员创业面临多方面困难,迫切需要扶持。在这种情况下,青岛市建立了资金、场地和服务于一体的创业扶持体系。在资金扶持上,除了按国家规定减免税费外,对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对在各类集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摊位费补贴;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给予3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在场地扶持上,青岛市在市内四区建立了失业人员创业园区,为失业人员创业提供了实战平台,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失业人员创业起步难、缺少经验的问题。

  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对失业人员创业多项政策扶持的基础上,日前,山东省政府再次出台扶持新政,对有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来说,无疑又是一场“及时雨”。政策规定,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订。

  同时,政策规定,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

  依照相关规定,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此外,政策还规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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